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上海**限公司应支付江苏**有限公司价款206050.50元、违约金61815.15元,合计267865.65元,返还江苏**有限公司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4536元。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8400元(扣除执行费3918元,余款已汇给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12日,在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钱越谈话时,其表示被执行人上海**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口头还款协议,因被执行人还款尚需时日,故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因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上海**限公司不按还款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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