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1、上海**限公司应支付江苏**有限公司价款14052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50520元,分别于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余款8052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2、上海**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前返还200kg塑料桶25只(或按110元/只赔偿),剩余41只200kg塑料桶于2015年5月31日前返还(或按110元/只赔偿);3、江苏**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若上海**限公司不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江苏**有限公司可按189272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海**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前返还江苏**有限公司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563元。后被执行人仅履行30000元,余款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00元(此款已汇给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12日,在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钱越谈话时,其表示被执行人上海**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口头还款协议,因被执行人还款尚需时日,故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因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上海**限公司不按还款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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