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江苏**有限公司与淮安**有限公司、倪向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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