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殷*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与被告孙*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沈荧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下半年相识并恋爱,2010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当月26日生儿子孙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直至2012年3月,因儿子生病后被告对儿子的病情和救治疏于管问,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此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岳父母对我们的家庭和孩子付出了很多。因为孩子生病时欠了债,所以被告有时候为了挣钱还债而缺少了对原告和孩子的关心,被告以后会努力建设好家庭,关心原告和孩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下半年相识并恋爱,2010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当月26日生儿子孙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儿子生病及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一定裂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殷*和被告孙*离婚。

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