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江**材有限公司、谢省委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以漏列案件当事人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原告刘**与被告宣城**有限公司、韦**、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甘**与被告李**、李*、吴美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倪**与被告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殷*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惠*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其虎与赵**、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阜宁县支行与戴大伟、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阜宁支行与梅**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