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李**、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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