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姚**诉被告沭阳县交通运输局、被告江苏省沭阳县公路管理站、被告沭阳县七雄街道办事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2元,减半收取2031元,由原告王**、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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