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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