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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与徐**、金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金**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对被告徐**、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34元,由原告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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