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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小妹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由于外面有人逼债,二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内将自己住宅房屋拆迁后一次付清。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顾**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李*龙系兄妹,被告李*龙与被告顾**夫妻。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文*和顾**向李**借拾伍万元正(150000元)去还小花钱,等到拆迁一次性还清,文*顾**,2015年2月16日日”。

另查明,被告李**曾于2014年3月30日向案外人刘*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李**向刘*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借款用于浒关小学工程装修。2014年5月28日,上述15万元归还期限届至,被告李**与案外人刘*协商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8月28日。2014年9月28日,双方又协商将还款期限延至2014年11月28日,并且李**的妻子顾**在该协议的借款人处补加签名。2015年11月28日,原告李**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作出承诺,保证该15万元在年前一次性还清,还清后李**与花*、刘*以前所有的借条全部作废。2015年2月16日,案外人花*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李**替哥哥李**代还的15万元款项。

因被告李**、顾**至今未能归还该15万元款项,原告李小妹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李**提供的借条、借据、承诺书、收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口头裁定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形式上系民间借贷纠纷,实质上应为追偿权纠纷。原告李**作为被告李**、顾**与案外人刘*15万元借款的保证人,在其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顾**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15000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李**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李**、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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