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顾**、曹**、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顾**、曹**、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独任审理,因被告顾**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曹**及被告顾**、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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