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金**款有限公司与姜**、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金**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金**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30元,减半收取12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15元,由原告苏州市**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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