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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金**、江苏儒**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孙*,原审被告江苏儒**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为3435元,由上诉人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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