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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连云港**发有限公司、王**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乔*与被申请再审人江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王**、施之凯、朱*、朱*、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原新**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2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乔*不服,以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连云**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3月10日连云**民法院作出(2013)连商申字第002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连云港市原新**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据该裁定,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乔*以原审原告江山**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争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诉再审人乔*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再审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乔*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2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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