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盐城市**有限公司、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金有限公司、杨**、虞**、黄先进、王**、姜**、江苏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盐城市**有限公司、杨**、虞**、黄先进、王**、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刘**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6月8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自2013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江苏美**有限公司对盐城市**有限公司、杨**、虞**、黄先进、王**、姜**还款付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江苏美**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盐城市**有限公司、杨**、虞**、黄先进、王**、姜**追偿。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盐城市**有限公司、江苏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房产,并扣划被执行人杨**、虞**、姜**及江苏美**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52838.93元(含执行费19377.38),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案外人苏州**行对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盐城市**有限公司150万元银行存款提出异议,现正审查中。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扣划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强制执行到位部分执行款,未执行的部分正在异议审查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异议审查结果出来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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