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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阮**、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阮**、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9月30日,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1%,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阮**、冯**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阮**、冯**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30日,被告阮**立据向原告周**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借款到期后,阮**至今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借据、户籍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阮**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证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借贷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阮**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阮**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原告主张冯**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相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阮**、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借款5万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阮**、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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