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诉被告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负担(原告已预交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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