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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陈**、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1日、11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2014年起,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67000元的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67000元并承担利息。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当庭提交借条一份、婚姻登记资料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焦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2015年2月12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本人陈某某欠朱某某人民币67000元整,本人承诺2015年5月30日一次还清,欠条人:陈某某。”

另查明:被告陈某某、焦某某于2003年12月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婚姻登记资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出具的欠条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陈某某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现被告陈某某逾期未还,被告陈某某应当向原告返还欠款并承担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朱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欠款67000元以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该债务由被告焦某某共同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焦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某、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朱某某借款人民币6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7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陈某某、焦某某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经垫付,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收款人: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帐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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