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力子维、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力**、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支公司睢宁县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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