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力**、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支公司睢宁县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