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冯**与苏州市**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793号仲裁裁决已生效。依该裁决,苏州市**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冯**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99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2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31.12元、鉴定费400元,合计120323.92元。权利人冯**以苏州市**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20323.92元,执行费1705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银行、苏州市住建部门、苏州市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已搬离工商登记注册地,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现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79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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