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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增**限公司与无锡**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增**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增**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843元,由上海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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