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扬**限公司诉被告柏*林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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