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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