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姚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淮安经营童鞋批发,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童鞋。2014年5月5日,经结算被告总计欠原告货款24567元。后被告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欠10400元没有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鞋款10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被告姚**向原告刘*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鞋款24567贰万肆仟伍陆十柒”。现被告尚欠原告部分货款未付,因而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现持被告出具的欠条及送货单要求被告偿还尚欠货款104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10400元。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