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宿迁市**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团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26日,原告宿迁市**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市**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