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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源凯**上海分公司与苏州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太仓源凯汽车配件**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仓源**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苏州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太仓源**限公司诉称,其是被告的零部件供应商,双方素有业务往来。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向其下了3笔订单,其亦按照订单要求向被告供货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未付款。经核算,被告共计结欠其货款78620元。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其货款人民币78620元。

被告苏州易**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苏州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源**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8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83元,由被告苏**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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