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沈**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上诉人汤*、沈**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任天生,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戴**,原审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