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解**、镇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解**、镇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宋**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解**、镇江市**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用于担保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