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宿**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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