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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金**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撤销质量检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1月28日向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确有经济困难经批准分期缴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宿迁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金钱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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