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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王*、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诉被告王*、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的委托代理人曾泽*、陈*;王*、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易*诉称,易*与王*在共同经营中,王*返还易*的垫付施工款20万元,王*于2013年9月23日出具欠条,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到期后未归还,经易*多次催讨无果。现请求王*立即归还20万元,并支付逾期归还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因薛*与王*系夫妻关系,故由薛*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王*、薛*辩称,易*所说的并非是事实,双方并未共同经营承揽工程,不存在归还易*垫付施工款20万元,所向易*借款20万元系王*与生意的合作伙伴xxx共同向易*所借,现xxx已于2014年8月将该20万元归还给易*,故请求驳回易*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xxx系生意合作伙伴,易*是王*和xxx共同认识的朋友,2013年6月初,王*与xxx共同想向易*借款20万元,尔后易*将20万元给付了xxx,当时未出具任何凭证,2013年9月23日,易*与王*在吉林省宾馆见面时,由王*对该20万元出具给了易*欠条一张,载明:借款20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归还。现易*以多次催讨无果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王*向易斌借款时,王*与薛蕾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由借条、公民户籍信息查询单、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王*对借款和出具欠条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其辩称20万元借款已由xxx归还,易*不予认可,王*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王*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易*要求王*归还2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银行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王*与薛*系夫妻关系,所欠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易*请求王*、薛*共同归还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王*、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易*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8元,由王*、薛*共同负担(该款已由易*垫付,本院不予退还,王*、薛*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迳付给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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