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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吉林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与被上诉人周吉林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栖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万**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万**司于2014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万**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万**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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