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被上诉人主要工作区域在南京江宁区,按照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金尧路19-5号,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