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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限公司与江苏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通**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签订工业锅炉买卖合同,货款共计151万元。原告按约交付产品及发票后,被告累计共给付原告货款130万元,余款2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能给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81420元(自2012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4日止,2015年6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仍予追算,要求以2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辩称,对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无异议,拖欠货款21万元也是事实;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收到原告的书面催款通知,现被告没有收到书面催款通知,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81420元;原告主张自2015年6月15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要求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书面产品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CWNS2.8-85/60-Y/Q的工业锅炉3台及相关的配套辅机,货款总计人民币151万元;质保期:自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起一年整;货款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45万元,货到现场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后支付75万元,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并经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235000元,质保期期满后支付余款75000元;违约责任: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出卖人的书面催款通知后在催告期满之日内仍未支付的,由出卖人支付应付款的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另查明,案涉3台工业锅炉及相关配套辅机安装调试结束后,江苏省特**验研究院于2012年12月10日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共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0万元,余款人民币21万元至今未付。2012年7月24日,原告开具货款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51万元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并交给被告。在被告未按时给付货款后、原告起诉至本院之前,原告从未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款通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买卖合同、委托检验报告、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承兑汇票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达成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出卖方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后,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作为买受方,负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结清全部货款的义务。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南通**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万元的事实存在。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按时给付货款,故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提交根据合同约定应向被告催款的书面依据,故对原告主张自2012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4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1420元,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原告主张之日即2015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2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被告要求自2015年6月15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抗辩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南通**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万元;

二、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2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上述一、二项由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南通**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92.5元,由被告江苏广**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71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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