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曹*、苏*、南通**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与被告王*、江**、江苏中**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江**、江苏中**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曹*、苏*、南通**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江**、江苏中**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曹*、苏*、南通**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