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耀**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耀**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耀**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通耀**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9290元,由原告南通耀**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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