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精**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原告罗**、曹*、苏*、南通**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与被告王*、江**、江苏中**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张**、安邦财产**江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单位南通某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熊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通耀**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江苏**家税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洪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光模**有限公司与吴*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淮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卫**与江苏联合中邦**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