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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淮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兵诉被告淮安市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淮安市清河区施华洛婚纱影楼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有关机构已同意垫付工伤待遇费用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告陈*撤诉申请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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