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飞**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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