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与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林**、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林**应归还原告张**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60万元,共计460万元,由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林**于2014年2月26日前归还100万元,于2014年3月、2014年4月、2014年5月、2014年6月、2014年7月、2014年8月每月底前各归还30万元,于2014年9月、2014年10月、2014年11月每月底前各归还60万元。二、被告吴**、吴**对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林**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如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林**、吴**、吴**有任一期到期未履行,原告张**有权按照46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60元,由原告张**负担13930元,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林**负担1393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14年2月26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林**、吴**、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于2014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33844.44元,执行费用38738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苏州赤**有限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林**、吴**、吴**因相互担保欠债超过亿元,无力偿还。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苏州赤**有限公司、林**、吴**、吴**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1、被执行人苏州赤**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2013)第1090294号】,2014年1月8日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首轮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房地产抵押给华夏银**苏州分行,抵押金额为2300万元,华夏银**苏州分行与苏州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已在苏州**民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苏州**民法院与本院协商,要求将处置权交由苏州**民法院,本院予以认可,目前苏州**民法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因该房产证办证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而被注销,目前尚在协调处理当中,短期内无法变现。2、被执行人林**、荣明芹夫妻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新起点花园19幢1号别墅[房产证号:吴**证盛泽字第×*号、土地证号:吴*用(2007)第15053030号1)],2014年9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房地产及室内装修总计22395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10时至2014年10月17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2239500元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10时至2014年11月11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791600元为底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10时至2014年12月3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433280元为底价进行第三次拍卖,经竞拍,由买受人徐**(身份证号×*)以1433280元的价格拍得,并将拍卖款汇至本院。由于被执行人林**涉及其他案件,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召开债权人会议,经全体债权人通过同意本院的分配方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优先受偿:一、评估费11850元(本案申请人垫付);二、20000元(张**首封);三、执行费20000元;四、诉讼费103796元。余1277634元,一般债务总计53464027.9元,分配比例为2.39%,本案一般债权3619914.44元按比例分得86480元,综上加上优先受偿部分,本案共得款120410元。另被执行人林**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各一辆,2015年4月30日因另案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吴**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府前路469号富源花园17幢-104室房产(所有权证号:25027273)因另案正在评估拍卖中。另被执行人吴**名下位于吴江区震泽镇金星村3组的吴江市金星冶炼厂有房产两处(所有权证号:03002059、03002060),目前因办证方面的问题短期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林**、吴**、吴**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讨论认为,被执行人林**名下的财产已处置并分配完毕,被执行人苏州赤**有限公司名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吴**名下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张**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会议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林**名下的财产已处置并分配完毕,被执行人苏州赤**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吴**名下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张**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初字第010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待执行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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