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吴江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吴**与被告吴江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吴**借款本金1000000元,余款150000元原告自愿予以放弃;二、被告张*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五、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7元,由被告吴江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3月30日前直接交付原告吴**,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吴江嘉**限公司、张*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吴**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8867元,执行费用12489元。因吴江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众多执行案件,执行总标的105988350.02元,本院决定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2013)吴江执字第40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有限公司平望支行(下称农商行平望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用登记在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吴**平望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XXXX)第XXXX号)抵押给申请人农商行平望支行的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材料。本院(2014)吴江执字第12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吴江分行(下称建**分行)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用登记在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大桥南开发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吴**平望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XXXX)第XXXX号)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建**分行的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的房地产租赁给吴江嘉**有限公司开设经营汽车4S店。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大桥南开发区的房地产已租赁给案外人开设经营服装厂,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另查明,吴江嘉**有限公司因债务累累已处于停产关闭状态,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根据以上实际情况,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委托江苏苏**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同日,本院委托苏州天**估有限公司、苏州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大桥南开发区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进行评估。2013年12月8日苏州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吴江嘉**限公司所有的配变电设备评估价格为109600元。2013年12月9日,江苏苏**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房地产评估价格为21799900元。同日,苏州天**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吴江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大桥南开发区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为2983100元。本院将评估结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二处房地产、配变电设备的评估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资产评估异议书,对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二处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提出异议。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将苏州天**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江苏苏**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吴江嘉**限公司《苏房地估字(2013)吴鉴第007号》司法鉴定报告异议的答复送达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发布了吴江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房地产评估价以为2179.99万元为底价拍卖的公告信息;同时发布了吴江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大桥南开发区房地产评估价为298.31万元,配变电设备评估价为109600元,以总评估价309.27万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4年3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的房地产,由买受人苏州广**有限公司以21799948元竞得;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大桥南开发区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由买受人江苏金**限公司以649.27万元竞得。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吴江嘉**限公司、张*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93号振泰小区45幢303室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裁定查封(查封期限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止)。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唯一住房,暂不适宜采取评估、拍卖的强制措施。至此,吴江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拍卖吴江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的房地产得款21799948元,拍卖吴江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大桥南开发区的房地产得款6492700元,共执行到位28292648元。吴江**限公司系列案件总标的105988350.02元,总执行费922601元,总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到位28292648元收取95692元,扣除吴江农商行抵押优先款本金11400000元,评估费88610元,诉讼费45833元,利息538400元,扣除建设银行抵押优先款本金2699072.5元,诉讼费24993元,利息70176元,扣除执行费95692元,扣除退还总诉讼费545732.5元,剩12784139元参与分配。吴江嘉**限公司系列案件分配比例12784139/105988350.02=12.06%,本案分配得款120600元,退还本案诉讼费8867元,本案共计分配得款(含诉讼费)12946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向本院出具承诺书,同意将其作为申请人的(2014)吴江执字第0733号案件中的参与分配款项67200元用于归还本案债务。双方当事人在2014年7月1日经过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张*应给付申请人吴**1008867元(扣除吴**本案分配得款129467元,扣除张*用另案分配款给付申请人67200元,扣除张*已给付申请人的130000元),本案尚余682200元未履行。一、被执行人张*在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48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二、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如逾期不履行,按原调解书执行;四、双方自行交接;五、以上履行完毕,本案执结。鉴于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的财产已处理完毕,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江苏苏**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州天**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州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补充报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通知、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凭证、债权人会议笔录、执行和解协议、意见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的二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得款28292648元。在扣除相关优先款项、费用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分配得款129467元(含退还诉讼费8867元)。被执行人张*给付申请人130000元,另承诺同意将其在(2014)吴江执字第0733号案件中的参与分配款项67200元给付申请人,本案共执行到位326667元。被执行人张*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但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唯一住,暂不适宜采取评估、拍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吴江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处理完毕,暂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对于本案债务无一次性履行完毕的能力,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成分期履行的协议,因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江苏**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实施案件结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49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