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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