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2011年原告因前足被车轮胎碾伤后到被告江**职工医院洪*分院治疗,出院后就到南京安装假肢,在装假肢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腿与别人的腿截肢不一样。原告向洪*县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为假肢基本合适,四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医疗护理、假肢进一步调整。现在假肢坏掉,到假肢厂修理时发现原告的假肢脚板是塑料的,塑料的会断裂,应该用铁板脚板才不会断裂,塑料假肢4600元,铁板假肢48000元。所以原告认为现在出现新情况,新情况发生变化应该重新诉讼,淮**学会也认为以新情况到法院重新诉讼,重新鉴定,并且原来的伤残和级别都有错误,假肢明显看出来有问题,会断裂,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伤残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假肢费等(等待鉴定后另行追加),精神损害费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友好医院辩称:第一,2005年原告郑**与被告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至江苏**民法院,该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约定“郑**不再就本案事实向江苏省**工医院、洪泽分院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履行完毕。后原告郑**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了郑**的再审申请。郑**仍然不服,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指定江苏省**民法院复查,江苏省**民法院驳回了郑**的再审申请。郑**继续不服,再次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郑**的再审申请。2009年原告郑**以未经其同意修改病历等为由向江苏**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郑**不服上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原告申请撤回上诉,该院裁定予以准许。2013年原告郑**再次以病历存在诸多细节方面的描述缺失以及所谓的存在扩大损害,诉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该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江苏省**民法院,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原告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予以驳回起诉。第二,原告回避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所谓的假肢脚板断裂以及医疗事故鉴定有误为由主张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首先,脚板断裂涉及的是产品质量问题,理应向假肢安装机构主张权利,与被告无关;其次,众所周知,任何医疗耗材都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原告假肢安装至今,已使用多年,如果出现维护更换的现象,也属正常。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并且约定不再就本案事实再行主张权利且已履行,已实质性处理完毕双方纠纷。原告郑**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法院不应对双方纠纷再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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