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与镇江风**有限公司、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镇江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公司)、朱**、江*、睢**、周*、周**、朱**、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润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镇江风**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借款4000000元、利息16549.66元、违约金40000元,合计4056549.66元(截止到2014年3月1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由被告镇江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

二、被告镇江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律师费32196元。

三、如被告镇江风**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由被告朱**、江山以抵押的丹徒长山路176号(抵押金额160万元)、丹**花苑227号(抵押金额130万元)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给原告,睢**、周*以丹徒龙山路172号(抵押金额110万元)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金额优先偿还给原告。

四、被告周**、朱**、张**、江*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310元,由被告镇江风**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朱**、江*、睢**、周*在抵押财产的金额内对此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朱**、张**、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且被执行人同意,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抵押房产,并将拍卖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回执、谈话笔录、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强制执行抵押房产并将拍卖款发还申请执行人,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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