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李**、李*已预交),由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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