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睢宁**有限公司浦棠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司浦棠支行与徐州市**业有限公司、徐州**限公司、张**、张*、陈**、胡**、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睢宁县金家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对本院查封的执行标的物有异议,认为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财产系其所有以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受理。在听证过程中,案外人睢宁县金家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其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案外人睢宁县金家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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