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项*与连云港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项*申请执行连云港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巨**司支付给项*人民币286万元;二、案件受理费29680元由巨**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以巨**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现正在协调中,而登记在巨**司名下土地、房产等资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江苏省**人民法院(2013)连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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