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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射阳经**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射阳**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射阳**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提出撤回对被告射阳**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射阳**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7元,减半收取4338.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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