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诉被申请人王**、李**申请拍卖抵押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张**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申请人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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