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李**申请拍卖抵押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诉被申请人王**、李**申请拍卖抵押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张**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申请人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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