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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与被告郭**、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郭**、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郭**、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45元。由原告石*英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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